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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判赔 村书记拒不执行“罪上加罪”

2016年06月08日 19: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温州6月8日电 (记者 张茵 实习生 王刚 通讯员 华萱)8日记者从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人余某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重伤,经法院判决后需向秦某支付赔偿款752530.32元,但余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余某今年56岁,事发时为平阳县鳌江镇某村村书记。2013年12月22日晚,余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鳌江镇赶往昆阳镇办事,途经平瑞路时四周路灯昏暗,前方视线受阻,但其未减速行驶以致撞上路人秦某。

  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余某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已逾期两天属无证驾驶,需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秦某被及时送医救治,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事发后,余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分别向秦某支付医疗费255000元、10000元。由于后续医疗费仍有很大缺口,秦某家属多次向余某催讨医疗费但无果。

  2014年8月,秦某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余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秦某经济损失752530.32元、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110000元保险金,但余某未能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11月,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余某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鳌江镇陡门新街的两间店面,并向其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依法拍卖了余某位于鳌江镇陡门新街的一套商品房(已抵押),但该笔款项尚不足以偿还其所欠银行的抵押贷款;另根据申请人秦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经调查后查封了位于昆阳镇兴良路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尚无产权登记,且有案外人主张该房系其从余某处购买,并提出产权异议,目前还无法处置。

  而余某收到限期搬迁通知书后,任由家人继续居住在鳌江镇陡门新街与他人共有的两间店面内,拒不配合法院腾空店面。为此,法院于2015年9月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8月,被告人余某被抓获并执行逮捕,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同年8月24日,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追加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拒不迁出房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另余某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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