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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救人溺亡 法院判获救者补偿死者家属8万

2016年06月15日 09:5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王文睿)备受关注的铜山12岁少年救溺水同伴身亡,家人状告“不言谢”家庭及追究相关责任人一案,昨在徐州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被告人王庄煤矿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的20%,计8万1千余元。

  2015年9月3日,铜山12岁少年李鸣鹤与几名小伙伴,相约在铜山石屯街道周屯村后一处水塘玩耍。其中一人李某某不慎溺水,李鸣鹤施救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此后,李鸣鹤被当地派出所认定是因救人遭不幸。但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后被拒,且因获救者家人8个多月未当面说一声“谢谢”等原因,李鸣鹤家人怒将获救者家庭以及认为存在管理责任的当地村委会、王庄煤矿告上了法院。

  铜山法院5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后又经调解无效后,于昨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铜山法院认为,李鸣鹤在被告李某某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李某某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李某某虽然对李鸣鹤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他作为李鸣鹤施救的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李某某在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原告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因其系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该补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李某某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

  关于涉案水塘的管理责任,铜山法院认为,涉案水塘为王庄煤矿作为一个专业采煤企业,在几百亩的塌陷地边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尽到警示管理义务。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王庄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81206.3元。

  据此,铜山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其父母补偿80000元,王庄煤矿须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206.3元。宣判后,李鸣鹤的父亲对判决表示满意,不再上诉。王庄煤矿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回去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原告还表示,他们已经在为儿子“正名”的路上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下一步正在考虑是否起诉相关部门,要求为儿子认定“见义勇为”称号。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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