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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点背上“欠债不还”黑锅 检察院识破骗局

2016年06月16日 10:5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多亏了检察机关伸张公平正义,否则我们公司一直背着‘老赖’这黑锅,损失可就大了!”5月18日,四川省昌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昌平建筑公司)的董事长翁华听到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已采纳如皋市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中止执行要求该公司赔偿8万余元的原调解书,并对昌平建筑公司欠款案进行再审的消息后,在电话里向如皋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连声道谢!

  莫名其妙成老赖

  2015年10月,四川省昌平建筑公司接连几次投标都失败了。该公司在当地建筑行业颇有口碑,但一连串的投标失败有些出乎他们的意料。经过上网查询,该公司发现本公司的名称竟出现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员名单上!因公司业务均在四川本地,公司法务部人员便细查本公司在四川省境内的涉案情况,可法务部人员在核对了四川省内所有的执行案件后,并没发现公司有未了结的案件。

  2015年11月,昌平建筑公司收到了一份如皋市法院寄送的执行传票,通知该公司于同年11月9日到如皋市法院缴纳执行费用。昌平建筑公司的法务部人员见到执行传票后,一下子蒙了:公司从来没有在远隔数省的如皋市法院申请过执行,何来执行费用?而同时寄来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7月的民事调解书上的内容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该调解书载明,昌平建筑公司与另一被告许樟欠原告李福沙石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且双方达成调解,约定于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货款,许樟承担连带责任。可是该公司自2008年后,因四川省内业务量大,已不再跨省承包任何工程项目,更不要说在江苏省境内承包规模这样小的工程,该公司也从未和一个名叫李福的人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怎么会和他签订沙石买卖合同?

  莫名其妙被列为老赖,无缘无故被法院要求执行还款,带着满腹疑问,昌平建筑公司法务部人员于2015年12月16日来到了如皋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发现诸多蹊跷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这桩6年前的案子为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达成调解,这样高效率的办案往往是基于调解双方已达成共识,短期内就能履行完毕,不会拖到执行环节。那么为什么时隔五六年昌平建筑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更奇怪的是昌平建筑公司为何直到2015年才知道此事?

  原来,案件调解前,第二被告许樟已提交了一份昌平建筑公司盖章的全权委托书,根据该委托书,公司全权委托许樟处理本案相关事宜,许樟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达成和解,签署法律文书。因此,如皋市法院将本应送达给建筑公司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均交由许樟代收,而在后期执行时,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执行传票一直投寄无门,昌平建筑公司才对调解一事一无所知。后来,如皋市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发现先前一直未联系到昌平建筑公司可能是由于公司地址有问题,于是如皋市法院通过互联网找到公司主页,获得了正确通讯地址,重新寄送了执行传票,昌平建筑公司才知道了此案。

  许樟是何许人?为什么昌平建筑公司会将诉讼代理权委托给他?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再次对涉案材料进行调查。这时,卷宗中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下方一行细小的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本证书为代码证基本样式,禁止下载,本证书不作为商务活动及法律证明的有效依据。”原来,许樟所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系“NACAO”网站下载。再仔细核对发现,法院卷宗内昌平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年度检验情况一栏显示的最新年检时间为2005年,此后均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公章加盖,该营业执照早在2008年就已过期。难道这个官司是一场骗局?

  如果这一切都是许樟杜撰出来的,那他所持有的所有证件也必定是假的。为了印证猜测,检察官将卷宗中的公司印章和昌平建筑公司提交的《申请监督书》上的印章进行比对,果然,两个印章也有出入,《申请监督书》上的印章下方有一排数字编号,而卷宗上的印章却没有。

  原是一个骗局

  为进一步提取证据,如皋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又协同该院技术鉴定人员赶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昌平建筑公司设立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档案资料,并提取了该公司加盖印章的股东会纪要、印鉴式样、年检报告书等资料原件、该公司2008年至2010年对外签订的相关原始合同以及该公司目前使用的印章、印文等作为鉴定样本。接着又以如皋市法院卷宗中的公司印章作为检材,委托南通市检察院进行同一性鉴定。2016年2月22日,南通市检察院作出的通检技鉴[2016]1号鉴定书认为:送检检材印文与送检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即法院卷宗中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

  掌握这一情况后,如皋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官遂通过查阅昌平建筑公司自2008年至2010年承建工程的项目台账和签约合同,又进一步了解到该建筑公司在这几年内确实未在江苏承建过工程项目,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人员名册以及建造师名册均没有许樟这个人。

  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中许樟向法院提供的建筑公司的身份证明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系伪造,许樟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冒用昌平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虚假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是昌平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对该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5日,如皋市检察院遂向如皋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该案。同日,如皋市检察院还以许樟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将犯罪线索移交如皋市公安局查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就该案进行立案侦查。5月18日,如皋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认为因出现新证据,原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6条之规定,裁定由如皋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徐德高 凌雯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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