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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禁毒:民警为毒贩创造立功条件获刑2年

2016年06月23日 14:43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 

  四川在校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张立东)6月23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多起典型案例,以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零容忍”。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民警为涉嫌重大毒品犯罪的在押人员创造立功条件的案例值得关注。

  周某是一看守所监管民警,在职期间,应涉嫌重大毒品犯罪的在押人员刘某某请求,其帮助刘某某联系亲属、传递信件,并提供电话供刘某某与亲属通话,使刘某某获悉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某藏匿地址,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举立功。公安机关根据刘某某的检举将潜逃的李某某抓获归案。周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周某某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故意包庇、放纵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品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立案查处,是检察机关在禁毒斗争中所肩负的特殊使命。”针对该案,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其他典型案例】

  一、依法建议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2012年1月起,罗某购买制毒工具、原料后雇请他人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租用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17日,公安民警将罗某抓获,从其家中和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4561.6克、液体72560克、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四发以及若干制毒物品和工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罗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中,罗某虽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仍依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适用死刑。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执行死刑。

  “坚持少杀慎杀”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原则。但在本案中,罗某雇请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虽具有立功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建议适用死刑,最终罗某被执行死刑,有效发挥死刑刑罚对毒品犯罪的特殊震慑作用。

  二、发挥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2014年5月22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唐某某曾伙同闵某某出资购买麻古500颗用于贩卖,涉嫌贩卖毒品罪未被立案侦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对唐某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唐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黄某某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冯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为黄某某运输毒品提供协助,涉嫌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而侦查机关未将冯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应予以追诉。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对冯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黄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某、冯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年。

  三、对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确有错误的毒品犯罪案件提出抗诉

  2010年5月,陈某某之兄邀约他人筹资前往外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安排陈某某随行开车。几人在返程途中被挡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毒品“麻古”15237克。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其无罪。2011年11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宣告陈某某无罪,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省人民检察院会同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大力开展证据补查工作,成功突破同案犯冯某某,获取了关键证据,进一步查明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四、强化刑事执行监督,防止毒品罪犯不当假释

  杨某某因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服刑改造。因杨某某系涉毒类服刑人员,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建立专门台帐,对其是否遵守监规等教育改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2013年11月20日,监狱提请对杨某某进行假释,检察机关结合台帐信息,经过认真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杨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监狱收到纠正意见后,及时撤销假释建议。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毒品再犯、累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较大。在办理此案时,检察机关本着对毒品罪犯从严惩罚、从严改造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假释建议,依法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具有再犯罪危险的毒品罪犯被假释出狱,努力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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