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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长与高院院长首次同庭审案

2016年08月12日 14:0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图片说明:图为庭审现场。赵琳军/摄

  法制网武汉8月12日电 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漆青梦 湖北高院院长和省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审案了!8月11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区10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担任公诉人代表湖北省检察院出庭。

  据悉,这是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首次同庭审案,是湖北省落实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鹏因欠债无力偿还,计划通过抢劫偿还债务。

  2015年3月22日22时许,黄鹏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在武汉市蔡甸区将刚下夜班的24岁女子肖某劫持后掳上车,抢走肖某数百元现金及银行卡一张,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在劫持肖某去银行取款途中,肖某呼救、反抗,黄鹏害怕事情败露,按压肖某口鼻并掐勒颈部致其不再动弹后,将肖某用铁丝捆绑,吊上砖头后将其抛入汉江,致其死亡。

  一审判决以黄鹏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黄鹏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

  开庭前,李静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撰写了阅卷笔录,并亲自指导合议庭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前,王晋和检察员王宏燕依法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讯问了黄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出庭预案。

  11日上午的庭审中,王晋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鹏主观上只图财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因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失手致其死亡,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王晋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上诉人黄鹏实施抢劫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身体捆绑砖块抛入水中溺亡的事实清楚,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黄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检辩双方意见,李静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

  上诉人黄鹏当庭认罪,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和她的家属”。

  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李静宣布休庭,表示法庭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省份,湖北法院院领导开庭审理案件及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依法履职已形成常态。(完)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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