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信息

河南一顾客超市踩香肠滑倒摔伤 获赔18万余元

2016年08月12日 15:58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法制网讯 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晋海 李娟 顾客李某在超市购物期间,走到超市结算口外设置的烤香肠摊位附近时,因踩到未被及时打扫的掉在地上的烤香肠而滑倒摔伤,遂依法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8万余元。

  2014年8月16日晚上,李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后滑倒摔伤后,被经诊断为:右侧髌骨创伤性外脱位,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并游离体,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李某在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13.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在赔偿事宜上,李某与超市没有达成协议,便为将超市诉至遂平县法院。

  庭审中,超市方认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李某也有错,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商场购物消费期间,被告作为商场管理人,应为到商场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以保证顾客的人生安全。本案中,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致原告在购物消费后踩到地上的香肠摔倒损伤,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购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30%的责任。

【编辑:唐云云】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