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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给违章停车贴条 被质疑住建部是否有交通执法权

2016年08月24日 09:17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湖北武汉城管的“小品执法”,以取缔露天碳火烧烤。周边商贩的评价是“比砸摊子好”。几年来,为了获得更好的执法效果,武汉城管还出了“送花执法”、“瞪眼执法”等奇招。同时,“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也时有出现。可以说,城市管理执法,备受关注,也最容易成为众矢之的。

  一面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绞尽脑汁,另一面是被管理者的不理解和不配合。城管执法难成了城市发展和管理中的一个困局。为解决这个现实矛盾,去年底,中央层面明确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城市管理工作。日前,住建部起草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区域职责、执法保障、鉴定检验检测细则等都逐一明确。也就是说,以后,城管人员能管什么,该怎么管就都有章可循了。

  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6个方面,涉及对露天烧烤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等。

  城管也能给违章停车贴条,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实,在一些城市早就有了城管执法人员处罚违章停车的先例。今年6月,河北邢台的冀先生就曾向中国之声反映,他收到了一张城管执法局开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有的时候便道上有停车位,有的时候没有停车位,我又没有压盲道,城管到那就贴个条。不处理城管就转给交警队了,这是违法违规,还是他们就有这个权利?”

  实际上,一直以来,我国的城管执法都是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因地制宜,很多城市都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来设置城管执法的的职权范围。当时河北省政府法制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就解释了这一情况:“各市、各县,城管系统一般有一个综合执法局,把一些部门的,环保的、工商的、公安的一些权限集中到一个部门来行使。比如占道经营的,它就把工商占道经营的管理权,综合到城管来。”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地把贴条的权力给了城管,引发了很多讨论。支持者主要从违法停车猖獗和危害性大出发,认为应当从严处罚。至于谁来处罚,只要是“执法规范,谁贴都一样”。而反对者则质疑:住建部是否有对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其实,简单来讲,之所以违法停车看起来和城管没什么关系的,还让城管来处罚,主要是因为它和城市空间有关。毕竟,违法停车是把车停在城市道路上。其他有关环保、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执法权力也是同样的逻辑。不过,这样的设计也对城市管理部门与职能部门的合作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徽合肥城市管理局宣传处处长李大勇表示,“从办法当中来看,其中涉及到了食药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职能部门,出现一个部门协调非常大的难度,就是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的配合仍然是一个重大难题。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包括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城管部门是不具有这样一种专业监测和能力的,他是否达到了污染的标准?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无能为力的状态。如果这样权限交给城管部门的话,很可能会造成没有科学依据,仍然会造成执法不当的情况。违停车辆的时候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城市管理法学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王毅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警有权对所有机动车,不论是动态还是静态,是唯一的执法主体。现在这里就面临一个困惑,就是通过部门规章,权力划准给了城管部门,但是它在实际操作当中能不能有效地,去实施对机动车的处罚权。根据以前的经验,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以来,这个权力很早就交给了城管执法局了。但是在地方,85%以上的权力都没有移交过来。司机都不听它的。”

  《征求意见稿》还对“队伍建设、执法监督、执法规范”等方面做出规定,例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王毅表示,总体来看,这对城市管理工作有积极意义,但也还有完善空间:“为了见效快,以往很多执法人员省略了一些程序,该告知的没告知,该听证的没听证。可见制定规范的执法程序非常必要。关于执法监督、执法协作也是一样。但是,有些东西应该写进去没写。比如,现在城管执法部门比较头疼的问题——暴力抗法。必须要加强公安的执法保障。这没有写进去。还有,持证上岗,是哪一级发证。发证机关和单位应该写进去。”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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