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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09日 18:53 来源: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参与互动 

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突出市场主体的作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推动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努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对行业的监管和治理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改革目标。通过对巡游出租汽车的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突破经营权管理的难点,创新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市场秩序,以高品质服务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的差异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到“十三五”末,使我市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以出租汽车为补充,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方式并存的城市客运交通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巡游出租汽车存在的历史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作为改革的主攻方向,紧紧抓住经营权管理这一重点,深化改革,破解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的难题。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齐抓共管。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出租汽车的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出租汽车改革管理发展稳定的责任。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把握出租汽车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我市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构建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现代公共交通格局,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四)提供多样化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方式。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乘客个性化出行提供服务。巡游车通过巡游或电召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五)实施运力动态调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重点场站运力保障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实施运力动态调整。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六)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改革我市现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实现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出台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再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完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的前提下,我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八)实施出租汽车区域经营。除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各区出租汽车区域经营发展专项规划。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各区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出租汽车区域经营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域经营的出租汽车要实行公司化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运营,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区域经营。区域经营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禁止租借、转让、买卖。区域经营出租汽车的管理实行属地化。

  (九)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巡游车经营企业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相互持股等方式进行企业兼并和重组,实现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与巡游车经营企业融合。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运行效率。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巡游车必须安装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信息终端。

  (十)改革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动态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我市巡游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一)规范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我市有序适度发展网约车,并实行运力动态调控。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鼓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网约车车辆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L,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L,轴距2700mm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mm以上,续航里程250km以上。网约车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主流巡游车。网约车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行车记录装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持有在本市公安机关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管理,不得接入无运营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有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等价格违法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输动态相关数据。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我市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按照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要建设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要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五)建立重点场站运力保障机制。通过调整巡游车运力规模,补充场站出租汽车运力,建立保障机制,加强在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下,我市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集散地的出租汽车运力保障。

  (十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十七)强化市场监管。引入互联网技术,提高市场监管科技含量,丰富监管手段,通过采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建设完善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行业监管平台。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对无证经营行为的专项治理,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发挥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加大诚信考核力度,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十九)完善法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市人大支持,加快《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根据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出台《天津市出租汽车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天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维护行业稳定。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殷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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