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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队巡逻班长被刺死 男子阻拦他人施救被认定为从犯

2016年10月10日 10: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由于工资纠纷问题,李某对高碑店乡八里庄联防队的富某非常不满,去年8月15日下午,李某拉上同乡杨强前往朝阳区康家沟村报复富某。李某用刀向富某连刺30余刀,杨强则负责阻挠富某身边的其他联防队员施救。事发后,富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李某和杨强相继落网。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强有期徒刑4年,主犯李某则另案处理。

  杨强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和杀人凶手李某是老乡,两人相识后,李某说曾在联防队培训半个月但没发工资,希望“教训”一下联防队的富某,杨强便跟随李某来到康家沟村。当发现富某后,李某一句话都没有说,直接从富某身后跑过去,用事前准备的尖刀连续猛刺其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背臀部等部位30余刀。

  李某曾供述,富某此前以招聘押运员的名义将他招来,不仅不发工资,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李某认为自己被骗了,他表示,杀死富某的动机就是想把事情闹大,好让人们注意到他受骗的事情。

  案发当天跟随富某巡逻的两位联防队员作证称,8月15日下午4点半左右,联防队班长富某正带着他们巡逻,忽然有一名男子冲出来,向富某连刺数刀。两位联防队员刚要阻拦,旁边出来一名男子阻拦两人施救,嘴里还说着 “这不关你们的事”。两名联防队员确认,动手扎人者系李某,阻拦施救者系杨强。

  被告辩护人认为,杨强不具有共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其行为不足以阻碍他人解救被害人,且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杨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李某,系立功,其能认罪、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请求法院给杨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强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强系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杨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言足以证明李某纠集杨强图谋报复的事实,且杨强在目睹被害人富某要害部位被连续扎刺数刀的情况下,对上前施救的人员予以阻拦,致富某身中数十刀不治而亡,足以证实杨强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及帮助行为,杨强所作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三中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强有期徒刑4年。

  文/本报记者 杨琳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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