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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篡改志愿案被告人获刑 学生家长:不接受结果

2016年10月26日 08:53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山东高考志愿篡改案被告获刑7个月 学生家长:不接受结果

  央广网菏泽10月26日消息(记者刘颖超 山东台记者于慧施)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5日)下午,山东菏泽单县一中学生陈作家篡改四名同班同学高考志愿一案在单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作家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出于嫉妒,今年高考后,陈作家偷偷记住了四名同学的身份证号,使用初始密码登录报考系统篡改了他们的志愿,导致他们无法进入心仪的高校就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昨天下午3点,陈作家篡改4名同班同学高考志愿一案在单县人民法院宣判。审判员周博宣判称,陈作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陈作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作家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作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事、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作家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则抵刑期一日”。

  对于这一结果,被告人陈作家表示没有意见,不会上诉。

  被篡改志愿的4名学生都在学校上课,没有出席昨天的庭审。他们的家长表示,判决结果改变不了孩子们无法进入心仪的大学就读的既成事实,所以不会原谅陈作家:“7个月我就能满意吗?他毁了我孩子的一辈子,我不能接受这个结果。把我孩子的志愿改过来我就原谅他,志愿改不过来我就不能原谅他!”

  审判员周博表示,年轻人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不能仅关注学习成绩,还应注意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学校和社会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己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能给被害人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仅改变了被害人的人生轨迹,也改变了自己的人生。作为学生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学业,还要多学习法制知识,注意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也是全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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