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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射钉器改造成火药动力“武器” 获刑三年

2016年12月08日 11:55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云南网讯 男子将从市场上买来的射钉器加以改造,制成可以发射火药的新“武器”,不料这一“聪明”的变新手艺让他触犯了刑律。日前,由云南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尔后在自家对枪支进行改装、制造,次年4月份,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经侦查,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制造的枪支。经送检,魏某某改制的枪支被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对魏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莫及,自愿用自己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否则自己的行为一旦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表示,被告人魏某某购买的射钉枪,本来是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用具,但经过改装、焊接、制造,加上附件,射钉枪面目被改变,性质发生变化,变成了具有致伤力的枪支。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刑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都构成犯罪。该案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制度,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要对自己、他人、家人以及社会负责,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龚晓娟 杨永军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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