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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烟花致失火 福建南平一市民获刑四年

2017年01月19日 19: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福州1月19日电 (王福军 张蕾)春节临近,许多市民开始准备烟花爆竹来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然而近日,福建南平一市民却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司法机关追究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据福建省消防总队19日通报,近日,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对“2·16”兰兰建材批发城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因燃放烟花不慎引发火灾的陈某方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据介绍,2016年2月16日(正月初九),松溪县兰兰建材批发城仓库突发火灾。由于可燃物较多,火势蔓延迅速,经过消防官兵4个多小时的奋战,才将大火扑灭。该起火灾过火面积2118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余万元。

  火灾发生后,松溪县消防大队迅速成立“2.16”火灾火调组,展开了缜密的事故原因调查。经过调查,还原出了火灾背后的真相,竟是违规燃放烟花惹的祸。2月16日下午,30岁的被告人陈某方为给其外婆贺寿,到日杂店购买了烟花。参加完宴席后,陈某方将烟花运到其外婆家附近紧邻松溪县兰兰建材批发城仓库南外墙的丁字路口内燃放。当燃放到第三箱烟花时,其中的一发焰火不慎引燃了该建材城仓库二层内的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后引起火灾,将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建材批发城烧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方因燃放烟花过失而引起仓库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方燃放烟花未与周边建筑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引发火灾,不仅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而招致牢狱之灾,还使他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消防部门提醒,春节期间,在燃放烟花爆竹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不要在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附近、高压线下、人员集中的公共娱乐场所燃放;不要在楼房内、房顶上以及阳台、晒台上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宽敞、安全的场地燃放,并在上风方向燃放和观赏;燃放前要仔细阅读理解燃放说明,摆放的烟花爆竹要平稳牢固;要远离建筑物、可燃物,认真检查附近是否有易燃可燃物,居民应及时清理阳台、楼道可燃杂物。小孩要在家长的看护下燃放,燃放后要密切注意残骸飞落地点,发现阴燃应立即扑灭,确保没有余火的情况下方可离开。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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