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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上传邻居照片骂人 被判道歉

2017年02月10日 11:2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微信群里肆意辱骂他人,构不构成侵权?广州一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骂街,先是上传邻居照片,紧接着发送涉及狗相关的辱骂性的文字信息。结果该业主相继被四名邻居告上法院,被要求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面对控诉,被告业主辩称自己不构成侵权,涉案微信号并非其本人在使用。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业主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遭受辱骂的4名邻居分别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据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审理程序。

  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骂邻居

  38岁的罗某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据白云法院审理查明,罗某以其本人照片作为头像加入了小区的多个微信群,并使用真实姓名与其他群成员进行交流,但因罗某与邻居存在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矛盾,他为此在小区微信群中多次对邻居“指桑骂槐”:先上传邻居的照片,后紧跟着再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一条狗放出来不过瘾,这也是个咬人的狗”、“再放两条狗的照片”等相关的字眼进行描述。

  四邻居告上法院称名誉权遭侵犯

  去年7月,甘某等四名邻居相继将罗某告上法院。甘某等人认为,罗某在小区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们,骂他们是“狗”,罗某的这种侮辱行为,是公然损害他们的人格,毁坏名誉,影响他们日后参与业委会的选任。

  四名邻居均控诉,罗某的侵权行为很明确,在侮辱行为发生之前,都会先将他们的私人照片发上群中再进行言语侮辱,因为罗某的侮辱行为,他们在居住的小区内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

  因罗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们的名誉权,四名邻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罗某立即停止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向他们本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们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

  被告:微信号不是本人在用

  面对邻居们的控诉,罗某则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他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所有费用应由四名邻居自行承担。

  罗某辩称,作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实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个人头像和修改名称,甘某等四名邻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信使用人是本案当事人,且所提供证据仅仅是聊天截图,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随便删除后再截图。而且,所有证据均没有出现任何辱骂四名邻居的事实,所有截图均未出现“XXX是狗”的辱骂字句。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

  微信名称为“罗某♂G1”等微信是否由罗某本人使用?白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微信使用了罗某的私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部分微信昵称中还包括了罗某所住楼房的编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且该微信在不同业主群中的发言内容,大多是从业主角度出发,就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符合罗某的身份及立场特征。且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冒用罗某的姓名,以其名义并同时使用其姓名、照片、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信息,从罗某的立场角度对小区管理发表意见。为此,法院认定涉案微信的使用人就是罗某本人。

  那么,罗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四名邻居的名誉权?法院认为,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罗某在业主微信群中,先上传涉案邻居的照片,并在传送照片后发送文字信息:“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每天发条狗上来”。虽然未列出邻居的姓名,但罗某辱骂的对象已经非常明显,就是照片上的邻居,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邻居的名誉权。

  为此,法院判决罗某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四名邻居一事赔礼道歉。

  法官: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

  受访法官指出,微信群因其能够及时搭建多人共享的社交平台而备受推崇,很多网友在微信群中谈天说地,各式吐槽,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微信群属于小圈子而肆无忌惮。实际上,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小区公告栏贴告示的行为是一样的。为此,网上更应规范言行,不发布或转发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等。

  文/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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