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非法采矿 “矿主”被判刑
中新网宁德4月5日电 (陈美花 李平 叶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雇佣工人擅自采矿。福建霞浦县法院5日披露,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何某退出的赔偿款30.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雇佣工人擅自在霞浦县某村利用空气压缩机、风钻机、挖掘机等机械从山体采挖利洋坑饰面用钾长花岗岩矿。
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霞浦县某村利洋坑饰面用钾长花岗岩矿石资源被破坏的价值为30.67万元。
2014年9月28日,何某在霞浦县某小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何某自愿缴纳被破坏的矿产资源赔偿款30.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何某已全部退赔30.6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何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