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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一家玉器公司非法“吸金”逾千万元

2017年06月16日 11: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家玉器公司以售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资金1044余万元,98人上当受骗。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典型的单位集资诈骗案件。

  据介绍,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间,新疆乌鲁木齐君德海润珠宝玉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和田玉投资收藏协议书》,约定被害人以购玉的方式向君德海润公司投资,被害人可以将玉器拿走,也可以将玉器存放在公司进行二次销售,合同一年期满后玉器归还公司,公司给被害人支付15%至18%的年息,大部分被害人支付投资款后都选择将玉器寄存在公司进行代售。同时,君德海润公司与被害人合同中约定,销售的部分玉器系从其他供货商处赊借,产权不属于公司。

  2012年4月,君德海润公司对外虚假宣称公司已在乌鲁木齐二工乡购买一块土地,要承建乌鲁木齐君德海润大厦,拟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至4800元的价格销售房产,同年4月至7月间,君德海润公司以购房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和田玉投资收藏协议书》,收取房屋投资款,并约定合同一年期满后公司将给被害人支付15%至18%的年息。但实际君德海润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土地所有权,也无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经营许可证件,并未办理任何相关房产开发手续。

  君德海润公司在经营期间相继成立海纳分公司、启德分公司、海润分公司、玖玖分公司、海义分公司、智腾分公司、聚峰分公司,分公司设立经理,由分公司经理组织业务员向被害人宣传其公司投资经营模式并非法吸收资金。君德海润公司成立至案发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售玉及售房名义与98名被害人签订《和田玉投资收藏协议书》,非法集资共计10440297元,支付部分被害人利息及提成并扣除部分被害人拿走的玉器价值,君德海润公司实际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9560902.5元。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君德海润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君德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张某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该公司其他8名“中高层领导团”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零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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