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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艺人林志颖微博图片被判侵权并赔偿30余万元

2017年09月08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9月8日电 (记者 于立霄)因认为台湾艺人林志颖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系篡改《中华男儿》摄影作品,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人民币,下同)。

图为林志颖在台上献唱。刘占昆 摄
资料图 林志颖在台上献唱。刘占昆 摄

  原告朱庆福诉称,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其新浪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为庆祝粉丝量达到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篡改了朱庆福的作品《中华男儿》,林志颖将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他自己的头像,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误导性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朱庆福称,他1992年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展现了中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然而,林志颖的行为致使该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并非他自己修改,也并非原发,他认为有意思才将其转载到新浪微博中。林志颖还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林志颖在发布涉案配图时未署名朱庆福,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作出以上判决。(完)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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