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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对夫妻被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9万元

2017年09月09日 16:19 来源:湖北日报网 参与互动 

  武穴一对夫妻被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9万元

  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柯利华 通讯员钟瑜 赵兆)以超市扩大经营为名,武穴某超市老板郭某夫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四年内向36人吸收资金1279万元。记者昨从武穴市法院获悉,郭某及其妻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六个月,并责令二人退赔违法所得。

  2012年,郭某夫妇在超市经营过程中,资金链紧张,便公开向社会借钱融资。刚开始,夫妻俩找到要好的潘某借钱用以维持超市经营。一年后,超市经营再次出现问题。他们以更高的利息在朱某处融资本金44万元,并出具超市借据。从2013年开始,两人不断向社会吸收资金,至案发前一共吸收资金1279万元,受害者有36人。2016年5月,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办案检察官提醒,在借款时,切莫被高额利息所诱,最后导致人悲财空;融资方一定要在自身可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链接:如何辨别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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