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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协委员潘成立被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二审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23日 2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海南省政协委员潘成立被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二审获刑一年六个月

  中新网海口11月23日电(记者 付美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下午对原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成立(系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委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该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成立是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并于1993年7月15日至2014年6月11日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4月2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诚利集团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5)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诚利集团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药公司人民币3800324.20元。因诚利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药公司遂于2005年5月17日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现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诚利集团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诚利集团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如实申报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和财产及银行存款情况。诚利集团公司接到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裁定等文书后,不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潘成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潘成立不服,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表示,对该案维持了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种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力打击和惩戒,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坚决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决心,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处处讲诚信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对社会上那些不讲诚信的企业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警示。(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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