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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当事人为求名利滥用诉权“恶意”起诉

2017年12月06日 11: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一些当事人为求名利滥用诉权“恶意”起诉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  秀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4年,乌市中院行政庭收案数为153件,2016年收案数达到710件。今年截至11月23日,该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已达到595件。

  乌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徐峰告诉记者,在这些行政诉讼中,有一些是当事人为牟取个人利益滥用诉权。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了一些行政机关的应诉负担,而且挤占司法资源,亟须治理。

  滥诉者动机不纯

  今年9月,乌鲁木齐市市民刘某购买房屋入住后又后悔,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他认真研究合同后发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偶然,刘某发现自家房屋外的消防疏散通道宽度虽达到规范要求,但邻居家房门打开时,他家的房门不能打开。于是,他以存在消防隐患为由,将乌鲁木齐市某消防支队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支队撤销对其所在小区消防备案的行政行为,并将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列为第三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定该消防支队作出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的评定及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刘某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向房地产开发商施压,迫使开发商与其和解,进而达到解决民事争议的目的,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均败诉的刘某并未死心,他又起诉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对该小区的建设审批行政行为违法。

  “刘某的两次起诉都属于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而制造行政诉讼,是典型的行政滥诉。”徐峰告诉记者,如果行政诉讼提起者本身不具有诉权,或者具有诉权但并非出于善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客观浪费,就属于行政滥诉。

  导致行政滥诉的原因是当事人起诉动机的“恶意”。徐峰分析,这种“恶意”包括谋取高额经济利益、发泄不满情绪、提高知名度等。相较于滥诉发起者所追求的高额利益,其所要负担的诉讼成本却十分低廉,这是造成行政滥诉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

  司法资源被占用

  今年5月,乌市市民谭某与乌鲁木齐市某区政府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完毕。但为了获得更多补偿,谭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所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败诉后,他又起诉乌市某区政府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徐峰介绍说,很多行政滥诉者不断提出诉讼,希望行政机关妥协,从而获得高额经济利益。这种现象在涉及征收的案件及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中较多。

  “一个当事人提起多起行政诉讼的例子并不少见。”徐峰举例说,孔某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4件、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13件;田某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6件、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21件。

  乌市水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欣玫介绍说:“市民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只有7日的审查期限,且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由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立案庭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深度审查,出于对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考虑,法院只能先予立案后期再作处理。”

  徐峰表示,法院审判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每一件行政案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必须经历对案件当事人的询问或者开庭、审判文书制作送达等法定程序,行政滥诉案件大量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有些国家要求行政诉讼必须由专业法律人员代理才能提起。但目前我国没有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聘请律师,这也降低了行政诉讼的效率。”新疆律师李泳霄说。

  行政机关疲于应对

  今年5月,乌市市民王某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在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时,还针对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传唤行为、调查行为等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李欣玫说,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依法必须参与诉讼,积极应对,若任何一个环节不认真对待,都可能会承担败诉结果。此外,为了树立司法权威,解决“告官不见官”的怪象,行政诉讼中专门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行政滥诉案件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面对繁重的政务工作同时很难做到每案必出庭。

  “滥诉现象的存在,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对其他起诉人权利的侵害。”李欣玫表示,要想解决行政滥诉问题,在法院立案庭专业人才储备充分等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应严格审查所诉行政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首先明确诉讼请求;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起诉者明示;对于坚持滥诉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在起点堵住行政滥诉。

  “对于滥诉案件惩戒,国外有经济处罚和负担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两种方式。”李泳霄说,我们也可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滥诉行为制度。

  “遏制行政滥诉案件,应努力寻求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方面了解行政滥诉案件起诉者面对的真实问题,能够解决的,尽可能实质性解决;另一方面,还应利用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将滥诉案件起诉者引导至合理途径内。此外,在全民权利意识提升的大环境下,我们还应努力使全社会深刻认识滥诉行政案件的危害。”徐峰说。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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