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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怒江州原副州长和新民申请减刑被裁定不予减刑

2017年12月21日 16: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12月21日电 (王艳龙)记者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怒江州原副州长和新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申请减刑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和新民,女,2012年1月担任云南省怒江州副州长,2013年6月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批准逮捕。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60.214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28.79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89万余元,被临沧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未追缴289万余元继续追缴。该犯入监后,仅履行了30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尚有289万元违法所得未缴清。此外,该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被监狱降为严管级罪犯。

  昆明中院办理和新民减刑案时认为,虽然其考核表扬,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但该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不予减刑。

  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他的悔罪表现、改造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对原判刑罚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激励罪犯更好地改造,尽快地回归社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表示,对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渎职等与利用职务有关的犯罪,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秩序,是重点从严打击的对象。因此,对此类犯罪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和云南省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从严审查,从严处理的原则,比照其他普通罪犯,这类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加长,减刑幅度降低,假释条件提高。

  此外,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坚持从严把握减刑和假释。(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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