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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重大硫酸泄漏案开庭 6名被告人非法储存上万吨废硫酸

2017年12月25日 21: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广西钦州重大硫酸泄漏案开庭6名被告人非法储存上万吨废硫酸
    图为庭审现场。 吴柏池 摄

  中新网钦州12月25日电(吴柏池)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5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等六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当天,钦南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显锋担任审判长,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颜家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亲属、钦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共10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森与曾耀明(不在案)在钦州市钦州港成立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锰公司),被告人杜森为法定代表人。随后,为了达到收集、贮存90度硫酸,收取上家补贴费的目的,被告人杜森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及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与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等人合作,将15008.4吨的90度废硫酸运输至天锰公司私自建立的储存罐中贮存。

  2017年5月12日16时许,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当地政府部门花费了巨额资金进行处理。

  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庭审中,法庭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宣读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控辩双方分别就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随后,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权利。杜森等六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据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钦州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完)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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