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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吸二手烟诉铁路局 哈铁局辩称普列无法禁烟

2017年12月28日 09: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大学生诉铁路局二手烟案昨开庭 普速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约成辩论焦点

  哈铁局辩称普列无法禁烟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准大学生李某8月在普速列车上遭遇二手烟,起诉运营铁路局一案,昨日上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控辩双方围绕“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反运输合同和义务、如违反应当履行哪些法律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被告拒绝调解,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列车设吸烟区是否违约成辩论焦点

  因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简化了举证质证程序。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被告在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反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若被告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自身在列车公示了“全车禁烟”,应当视为合同的相关内容,但仍设置烟具,违反了合同规定。同时,该次列车所行驶经过的天津市和北京市均有控烟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运行者有义务制止吸烟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认为,车票就是合同的证明,被告按时按点安全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到天津后没有出现身体不适等后果,说明被告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此外,K1301次列车全程三十余小时,途经7个省、市、自治区,仅北京、天津有禁烟法规,其他地区没有,不能由此禁止长途旅客列车设置吸烟区。

  在11月14日的庭前会议中,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崔晓波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列举了吸烟和二手烟对人体的伤害。昨日庭审中被告方认为,原告所说的因二手烟导致自己“头疼恶心、身体不适”,没有特定的鉴定结果来证明,无法证明原告在承运期间发生任何身体伤害,运营铁路局不构成违约。

  被告认为此案为公益诉讼拒绝调解

  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被告方哈尔滨市铁路局代理律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意调解是因为原告李某的主张超出了个人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哈尔滨市铁路局也在采取积极的控烟措施。

  原告希望法院发布相关司法建议

  原告代理律师钟兰安表示,大学生李某的诉讼虽然是个案,但她的遭遇不是个案。目前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实现了禁烟,普速列车禁烟是有条件实现的。“希望能通过此案,使全社会都能关注到烟雾污染(二手烟污染)是普通列车上长期存在、具有严重危害、亟待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同时希望通过该案推动在普通列车上全面禁烟”。

  钟兰安说,“由于该案的审判难度比较大,最终如果法院能够给出司法建议,建议铁路局履行保障公众安全和保护乘客健康的法定义务,也算该案的另一种圆满结局。”

  背景

  大学生因二手烟诉铁路局

  6月9日,今年刚刚考入大学的李某在K1301次列车(北京站至天津站)上,闻到了刺鼻烟味。虽然乘客是在抽烟区抽的烟,但整个车厢都有烟味。李某发现,在她乘坐的往返两列列车上均设有吸烟区,吸烟者中不但有乘客还有列车工作人员。

  李某认为,在她乘坐的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于是,李某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列车运营方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消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等。

  文/本报记者 张小妹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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