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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管委原副书记王在善屡次受贿获刑4年半

2018年01月09日 10:2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乌市城管委原副书记屡次受贿获刑4年半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宋 超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不仅收受现金人民币、美元,还收受多块价值不菲的名牌手表。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原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书记、副主任(副局长)王在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2016年4月30日,王在善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2017年1月4日,乌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在善犯受贿罪一案,向乌市中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在善受贿犯罪事实共11项,其中:王在善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某市政养护机械有限公司在销售机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分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所送人民币13万元,美元2000元;为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在销售机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林某某及副经理林某现金20万元;为新疆某工贸有限公司在销售沥青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分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送现金82万元,价值113850元的欧米伽手表三块,以上财物共计价值933850元;为新疆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分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所送现金41万元;为南京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销售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美元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6年期间,王在善先后利用担任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二处、一处处长、乌鲁木齐市市政养护处处长、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书记、副主任(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承揽工程、设备及产品销售、工程款结算、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多人所送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240万余元、美元12000元。

  王在善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未掌握的其本人部分受贿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王在善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在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3850元,美元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在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较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乌市中院认定被告人王在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缴在案的被告人王在善全部犯罪所得由扣缴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在善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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