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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遭电信诈骗致死案二审驳回五名主犯上诉

2018年02月13日 16:2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温晓雅报道: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揭阳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五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审对陈明慧等五名诈骗主犯的量刑。

  被告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诈骗,熊运江危险驾驶,林诗雅、陈李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明慧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到60万元不等;被告人熊运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诗雅、陈李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陈明慧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众多被害人的财物并造成一人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机为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数额为420万元,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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