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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标识之争落下帷幕 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04月18日 20: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沪江”标识之争落下帷幕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沪江”标识之争18日终审落锤,沪江公司被判停止虚假宣传。图为庭审现场。供图 申海

  中新网上海4月18日电(李姝徵 高远)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18日下午,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

  “沪江”的前世今生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今上海财经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1953年,上海工业学校先后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上海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上海机器制造学校更名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上海机械专科学校更名为上海工业学院,同年上海工业学院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1994年,上海机械学院更名为华东工业大学,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记载:“上海理工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另一方面,沪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时名“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伏彩瑞,其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沪江公司通过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及户外发布广告,累计投放广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亿元。

  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两“沪江”上演商业标识争夺战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上海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几项事实:

  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根据该校自述,据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公司“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高院于今日作出终审判决。(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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