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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有些被告人把翻供当家常便饭 戳穿谎言靠证据

2018年04月24日 10:5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从公司账上提取的大额现金去了哪里

  李卫华 黄河

  我从事公诉工作快三年了,审查起诉了十余件职务犯罪案件。我发现,有些被告人把翻供当成家常便饭,企图逃脱法律惩处。我清楚地记得,去年就有一位公司“老总”在我面前耍起小聪明。而戳穿他的谎言,关键是靠证据。

  被告人王某原系安徽合肥一家网络信息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王某公司与某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签订了智能商务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协议。王某与该管理公司负责人余某约定,开发费用为300万元。为规避招投标,协议签订费用为10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陆续收到几十万元开发费用。2008年下半年,王某为感谢余某的帮助及加快后续付款进度,送给余某10万元现金。此后,余某多次为王某承接项目提供帮助,王某又多次送给余某现金共计33万元。2016年3月,王某被立案侦查,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案于2016年9月移送审查起诉,当我第一次讯问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王某时,他大呼冤枉,称所作供述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当我告诉他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时,他却辩称同步录音录像也是把对他有利的部分删除了,留下的部分都是对他不利的供述,甚至称自己之前交代的都是迫于压力、为能早些脱身而胡编乱造的。听完他的一番话,我只觉得好笑。尽管之后我一再对他进行法律政策宣传,让他知晓翻供的后果,但他仍执迷不悟。我没当面戳穿他,而是在做完讯问笔录后,不露声色,让他回去。

  其实,我从检23年,7年在反贪部门度过,与纪检部门多次打交道,对调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十分有信心的。而且,贿赂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关键看证据,不可能仅依据口供。然而,贿赂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的言词证据。于是,我决定另辟蹊径,寻找证据,让王某彻底认罪服法。

  我将案件退查,开列出补查提纲,引导侦查部门寻找证据。其中,要求他们调查王某行贿时公司账上大额现金的提取情况。因为,凭我多年的办案经验,行贿人通常不会在家中存有大量现金,送钱时,通常是从公司支取,所以财务账上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侦查部门通过调查王某公司账目凭证、询问相关财务人员了解到,王某在送钱当天和前一天,均从公司账上提取过大额现金,有的还开出现金支票,取现金额与行贿金额相差无几。

  掌握上述情况后,我再次提审王某。起初,王某还是坚称从未送钱给余某。于是,我将补查到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摆在他面前,还特别抽出一张3万元现金支票的票根,指给他看。“你如实讲清楚这3万元用到哪儿去了?”他顿时哑口无言,脸涨得通红:“这,这,怎么回事……”怔了几分钟,他对我说:“李检察官,你太厉害,我服了。”

  “那么,我将再次向你核实案件事实,再做份讯问笔录,而且还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要如实回答,不能作虚假供述。”我提醒王某道。

  “我认罪,我也同意做笔录,但不同意做同步录音录像。”听到他拒绝录音录像,我立即郑重告知他,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硬性规定,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方式。经过解释,王某同意录音录像。后据他交代,之所以翻供,就是听从了某些“高人”指点,怀着侥幸心理,以为坚持翻供就能逃脱责任。

  开庭那天,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异议,庭审不到半小时就结束了。2017年8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王某单位判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讲述人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员额检察官)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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