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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原乡镇工作人员退休金缩水 自称"当年被退休"

2018年05月07日 14:27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 

  48名原乡镇工作人员不满退休金太低 通过法律途径欲讨说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周广现

  核心提示|2005年,渑池县进行机构改革,48名在乡、镇政府上班年龄偏大,但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退出了工作岗位。2017年年初,48人发现,他们的退休工资比工作到正常年龄退休的人低不少,经了解才发现,原来他们的退休手续办得早了,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05年就为他们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2017年6月,他们向渑池县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县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为他们办理合法退休手续,县政府未给予答复。不久,他们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2月2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这48人请求撤销提前退休的决定系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48人的诉讼请求。

  4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4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相比工作到60岁退休的人,他们每月平均少拿500多元退休金

  5月4日上午7时30分,提起上诉的48人中有20多人来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说,退休前,他们基本上都在渑池县的各个乡、镇政府上班,2005年12月,渑池县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分流有关工作人员,他们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离岗回家,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2017年初,他们的退休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这时,他们获悉,同到了60岁才退休的人员比,他们的退休工资每月平均比人家“少拿了500多元”,差距大的甚至少拿了800多元。退休工资少拿的原因是,他们退休手续办得早了,2005年底,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为他们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由于“从没想过要提前退休”,他们认为,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他们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做法不合适。2017年6月,他们委托其中的一个人向渑池县政府递交申请,请求该县政府撤销给他们办理的非法提前退休手续,并办理合法退休手续,渑池县政府未给予答复。

  不久,他们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渑池县政府撤销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他们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判令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他们办理合法退休手续。

  2017年12月2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法院认定,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48人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系行政机关对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48人的起诉。

  随即,他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责令渑池县政府撤销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他们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判令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他们办理合法退休手续。

  该案是否归法院管,双方各说各的理

  在5月4日的庭审中,48名退休人员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48人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系行政机关对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代理律师说,这是因为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说明依法享受法定退休待遇,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管理行为。

  《社会保险法》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诉讼受理范围。所以说,48人要求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并按国家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审理。

  对此,渑池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这48人是行政机关内部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他们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事务。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公务员的,应遵守199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按照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以上两个规定,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48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应驳回48人的上诉请求。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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