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贪腐同盟”联手收受88万 两名国企负责人被判刑

2018年05月22日 11:3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贪腐同盟”联手收受88万

  海口:两名国企负责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海南省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城建公司”)原总经理陈敏与其副手刘高峰共同受贿88万元、单独受贿114万元案,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在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敏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刘高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海口城建公司与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环海大厦项目。2007年,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梁某找到刘高峰,让其帮忙办理减免税事宜。经请示后,陈敏同意以海口城建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相关税务,并让刘高峰具体办理。梁某为表示感谢,给刘高峰送去20万元现金。事后,陈敏和刘高峰将这笔钱均分,两人的“贪腐同盟”也就此形成。

  2008年和2011年,在海口城建公司处理与某公司的欠款纠纷,以及办理一块土地的续租工作期间,刘高峰和陈敏合谋,从中捞得43万元和25万元,两人后将这两笔钱私分,其中,陈敏共分得40万元,刘高峰共拿到28万元。

  此外,陈敏在担任海口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林某等人在解决债务、承包工程、参与旧城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单独收受陈某、林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4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编辑:史建磊】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