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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着让孩子起跑报班风险了解下!

2018年06月25日 10:0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别急着让孩子起跑报班风险了解下!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课余时间给孩子报了各式各样的课外辅导培训班,既为拓展孩子的眼界,也为提高孩子将来的竞争力奠定基础。面对市场的高需求,各类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问题也接踵而来。给孩子报班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风险。近日,朝阳法院结合真实案例,从法律层面做出风险提示。

  培训机构迁址由谁担责?

  为了让女儿茜茜学习舞蹈,魏女士在某舞蹈中心朝阳校区付费1.5万元购买了50节课。茜茜在《培训收费单》背面的《入学须知》上签字后入学上课,但只上了10节课,该校区就停课迁址。因新校区离家较远,交通不便,茜茜只得停课并要求退还1.5万元培训费。但舞蹈中心认为,上课地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迁址不构成严重违约,茜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就合同基本内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遵守《入学须知》和《培训收费单》中的条款。

  《培训收费单》显示“中心名称”为朝阳校区,所在地即为茜茜入学时的上课地点,该中心单方变更上课地点构成违约。鉴于履行地点的变更会对茜茜履行合同造成实质性影响,故茜茜有权解除合同,培训学校应将剩余培训费退还。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退还培训费1.2万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履行内容、方式进行变更。但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可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家长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未经协商更换合同约定的授课老师、一再拖延开课时间导致课程无法继续等,当变更内容对孩子接受培训造成实质性影响,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家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另外,因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导致合同解除,家长仅可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插播广告网课缩水 申明不退费是否有效?

  旭旭在某教育公司的网站报名线上英语课程,并网上支付2万元。旭旭打开课程链接后发现,课程插播大量广告,内容严重缩水,且没有介绍的直播互动内容,于是提出退课。公司表示,报名页面处的缴费须知上已明确申明,一旦购买,培训费不予退还,拒绝了旭旭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予退还费用的约定,是限制公司责任、排除旭旭主要权利的条款,公司应对此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旭旭注意并予以说明。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该申明无效,公司应将剩余培训费用退还。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退还旭旭培训费15000元。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的快速发展,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简化程序,也开始大量使用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格式合同或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家长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如果条款内容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另一方又无证据证明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提醒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

  广告宣传未兑现 能否成为索赔依据?

  胡女士看到某学校的广告册宣传该校是一家全外教意大利语学校(外教会中文),是国内唯一拥有三大名校授权考试资格的院校,北京、上海、广州三大校区互动学习,外教阵容处展示有三位意大利语教师。于是,她替女儿菲菲报名参加660学时的培训班,与学校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0800元。

  菲菲学习480学时的课程后发现,外教阵容展示的三位教师从未授课,很多外教为意大利籍在华留学生不会中文,培训期间也从未有三大校区的互动学习,均与广告承诺严重不符。

  菲菲认为,宣传册有关师资内容应当成为合同的一项附加条款,学校未依约履行构成欺诈,故要求解除合同、学校全额退还培训费并赔偿双倍费用41600元。

  学校则称,宣传广告不是招生简章亦非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视为学校的承诺;且宣传广告中的描述均符合事实,外教均会中文,学生提出申请即可实现三大校区的互动,三名外教仅是其中代表,学校从未承诺只能由三位教师授课,菲菲因个人原因不再参与培训,所以学校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款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菲菲明确表示不再参与培训,考虑到合同性质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解除为宜。宣传册的内容不具备培训价款、上课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亦不能认定其为培训合同的附加条款。菲菲主张学校存在欺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学校退还菲菲未上课时的学费6000元。

  ■法官说法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商业广告不属于要约,但若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具备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具体钱款、合同标的、履行地点等),方可被认定为要约。广告也不能对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包过”等。

  本案中,培训机构的广告均为概念化的信息宣传,菲菲看到宣传册后与学校签订了具体的培训协议,故不能认定为合同的附加条款,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宣传册上的教师展示并不能构成培训机构的承诺,如菲菲对具体授课教师确有需求,可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

  如家长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如宣称名师但实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等此类行为,培训机构除了应退还培训费外,还应赔偿损失。

  ■法官支招

  谨慎选择正规培训机构

  朝阳法院法官杨晶晶表示,当下各类辅导培训机构林立、授课形式多样,尤其是近年兴起的网络课程逐渐成为家长的时尚选择,但网课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

  比如教师质量参差不齐、广告大量植入、内容严重缩水、退费遭拒等问题频频出现,特别是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的线上课程,平台往往只是聚集资源的门户,对教学质量、培训效果更难以掌控。提醒家长应谨慎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办学历史、知名的机构,以减少遭遇机构退费难甚至携款而逃的几率。

  主动签订合同

  审查条款

  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和保障。培训机构可能不会主动签订合同,家长亦可主动提出,并保留收费票据、宣传手册、招生简章等材料。碰到培训机构擅自拖延开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减少或缩短课时、开课后额外收费等情形,书面合同或上述材料可作为维权的依据。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报名时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是否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是否有含义模糊的隐形内容,是否有不予退费、概不负责等格式条款。

  “特别说明的是,网络报名时培训机构往往有链接展示服务协议等格式合同,家长无需点开链接实际阅读相关条款,即可直接勾选“已阅读”“已同意”等选项。家长往往在不知晓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直接勾选,给培训机构以可乘之机,为维权带来风险。”杨晶晶表示。

  对宣传广告切勿偏听偏信

  此外,培训机构可能会在师资力量、专业水准、课程类型、授课方式等方面设置广告陷阱,如宣传有多名名师并附带荣誉背书,但实际上名师并不针对报名课程教学或只教授几节课程,甚至存在名师由培训机构自己包装展示的情况。对于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切勿偏听偏信、盲目报名。

  家长可多与培训机构沟通,了解授课方向、紧跟课程进度、关注学习深度,勿将不切实际的期待寄托于“保过”“必过”等广告噱头。孩子参加培训过程中,如培训机构确有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内容的违约行为,家长可要求退还费用,造成相应损失的,还可同时主张赔偿。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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