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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拉风”,私家车上装警用灯 遇上交警设卡他还“狂闪”

2018年06月25日 10:2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为“拉风”,私家车上装警用灯 遇上交警设卡他还“狂闪”

  扬子晚报讯(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江景轩 房蓓)6月23日晚上10点多,南京江北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设卡江北大道,开展晚间整治过程中,一辆白色SUV车头前闪着蓝红爆闪灯疾驰而来,在等候检查的车队中鸣笛催促。这闪灯反倒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上前一查发现是违规安装在私家车上。车主陈某的警灯被拆除、收缴,还将面临200到2000元的罚款。 

  据介绍,值勤的民警发现一辆SUV车头闪着警灯,催促前方正在接受检查的车辆赶紧让路。该车催促无用,反倒是招来了民警。民警警觉地上前对该车进行检查,驾驶人陈某立即将灯光关闭,装作没事一样。面对询问,陈某装傻充愣,矢口否认自己的车上装有警用闪灯。

  此时,民警打开执法记录仪上的回放功能,将陈某闪灯的场景重复了一下。眼看无从抵赖,陈某改口辩称这辆车是刚买的二手车,也清楚爆闪灯具的存在,以为没什么事,加上觉得装上的这种灯具很是“拉风”,就没有拆除。民警当场对陈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将该车非法安装的警灯予以拆除、收缴,陈某还将面临200至2000元罚款。

  警方提示:警灯、警报器是特种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提醒其他车辆避让时才可使用的,普通车辆严禁私自安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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