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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明确

2018年06月28日 15: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张钦)国家发改委网站昨天发布消息,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业务监管费和机构监管费上的收取标准,涉及上交所、深交所和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等。

  在业务监管费方面,通知明确了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其实,两部委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的上一次调整是在2012年。

  在机构监管费标准方面,此次通知明确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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