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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诽谤陷害 山西警方捣毁一恶势力团伙

2018年07月09日 14:51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利用网络诽谤陷害 一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捣毁

  打着“扫黑除恶”的幌子,实则以大量不实之词恶意抹黑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形象,且恶意雇用“网络水军”蓄意炒作。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以耿某福为首的涉嫌长期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警方成功捣毁。

  5月,太原警方在日常网络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网上流传的两篇网文。太原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篇网文打着“扫黑除恶”的幌子,实则以大量不实之词甚至是捏造、诬陷之词,恶意抹黑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形象,且有恶意雇用“网络水军”蓄意炒作之嫌。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相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鉴于此案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太原警方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

  事件发生后,民警先后辗转河北、山西两省,迅速查明案件真相。5月11日,警方在太原和河北唐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国、赵某雄2人分别抓获。此后,警方循线追踪,5月15日,耿某福、耿某庆、耿某寿等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经查,犯罪嫌疑人耿某福、耿某庆、耿某寿为兄弟3人。为满足个人私利,几人捏造事实,组织策划,打着各种名义,出资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国恶意推送转发不实网文。其间,耿某福、耿某庆等人还收买犯罪嫌疑人赵某雄雇用“网络水军”,对与其有纠葛的特定人员和机关利用网络进行恶意攻击和炒作,企图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警方表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有关人员和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涉嫌构成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

  此外,警方还查明,犯罪嫌疑人耿某庆、耿某寿等人还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雇用水泥罐车,恶意倾倒水泥封堵某饭店,导致该饭店房屋严重损坏,并多次破坏阻挠该饭店租户的修缮施工,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警方已查实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十余起,经报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对耿某福、耿某庆、王某国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提醒

  网络诽谤“情节严重”可判刑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警方介绍,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比如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大、造成危害更严重。

  为此,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民遇网络诽谤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如果遭遇网络诽谤该怎么办?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首先,公民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需要提醒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其次,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因此,建议公民报案时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确定所需材料后备齐相关资料前往报案。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此外,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刑责。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延伸

  参与网络诽谤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

  一、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网络诽谤案件中,“网络水军”最为常见。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

  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网上散布谣言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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