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0万公款是迫于上司压力?法院驳回辩护理由
挪用40万公款是迫于上司压力?
九江市公路管理局庐山分局这名原局长的辩护被法院驳回
记者孙娟、实习生张浩涛、黄胜东/文
中国江西网讯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40万元项目资金,并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多次非法收受财物68.5343万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九江市公路管理局庐山分局原局长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宋某某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2年,行贿者共9人。最终,宋某某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挪用40万元项目资金
宋某某落马时,时年50岁,曾先后担任九江市公路管理局星子分局局长、都昌分局局长、庐山分局局长。其挪用公款是在都昌县公路分局工作期间。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九江市公路局原局长郭某与游某、戴某商议,想在九江铁佛寺山脚下承包鱼塘,并购买土地盖房子,作为今后休闲的去处,购买土地预计投资40万元。
三人商定资金由戴某先垫付,戴某称他的钱需三四个月才能回笼,郭某便主动提出,可借钱周转。
考虑到下属宋某某的表哥是做石材生意,资金实力比较雄厚,郭某便打电话希望宋某某向其表哥借钱。因宋某某的表哥资金未回笼,郭某便以急用为由,让宋某某想办法从单位的项目上转钱。
随后,宋某某安排财务人员以其表弟胡某的名义,从都昌公路分局名下的中南、枫芗公路项目经理部借支40万元人民币,再由胡某转至郭某的朋友戴某账户上。
2017年6月24日,宋某某将40万元归还中南、枫芗公路项目经理部。
收受9人财物68万余元
因工作内容多涉及工程建设,宋某某便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改建维修、管道配送、雨水污水管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判决书显示,2005年开始的12年时间里,他多次收受贿赂,并关照他人承接工程。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宋某某的关照下,何某一先后承接了共青城南湖路网井冈山大道工程部分路基土石方工程和武某县宋水线道路改造的部分土石方工程,为表感谢,何某一先后四次送给宋某某共计33万元人民币。
2013年9月份的一天以及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中秋节前后),张某二在宋某某位于九江怡景花园的家中各送了1万元现金给他,共计2万元。
2014年夏天的一天,在宋某某的办公室内,宋某某说张某二戴的浪琴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为18819元)很好看,张某二便把手表摘下送给他。
在宋某某的关照下,张某二承接了都昌境内七里桥至杭桥铺筑路面混凝土的劳务工程、中南枫芗和喆左水泥路的劳务工程、共青城市南湖新区路网五四路水稳层铺设的劳务工程。
除了送人民币外,还有个体工程老板直接送黄金。
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2005年年底的一天傍晚,宋某某打电话给夏某,以招待客人为由索要2万元,夏某为了感谢宋某某让其继续承包星子县公路局隘口乳化沥青站,便答应了;
●2006年至2017年期间,为了感谢宋某某安排其做星子县公路分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维修以及都昌县七里桥、杭桥、左里道班房维修等工程,邹某先后八次送给宋某某共计8.74万元人民币;
●在宋某某的帮助下,个体工程老板梅某承接了105国道隘口段劳务工程等项目,为感谢其关照,梅某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分三次送给宋某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感谢宋某某在其承接中狮线修建水泥路工程和都中路管道配送等工程时提供的帮助,张某1在宋某某都昌县公路局的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人民币;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为感谢宋某某帮助其承接共青城市南湖路网井冈山大道项目第二段的土石方工程,在宋某某停放在家楼下的车中,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
●非法收受何某一33万元人民币;
●非法收受张某二2万元人民币及手表一块;
●为感谢宋某某帮助其承接九瑞码C1标段盖板涵工程、修水县修万线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共青城南湖路网井冈山大道部分雨水污水管铺设工程,査某先后三次送给宋某某共计5万元人民币;
●非法收受个人工程老板高某黄金及饰品,经鉴定总价值为84124元;
至此,宋某某收受9人财物共计68.5343万元。
辩称挪用公款是迫于领导压力
2017年6月26日,九江市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等人将宋某某送到九江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组织审查,濂溪区纪委对其实施“两规”措施。
在组织审查期间,宋某某主动交代问题,并上交违纪款37万至九江市纪委廉政账户,其家属退缴18.74万元至九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宋某某被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九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宋某某被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同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685343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宋某某没有异议,但其辩称,郭某是他的上级领导,其所在的都昌公路分局受九江市公路局直接领导,市局掌控分局的人财物,挪用公款是迫于领导压力,如果拒绝郭某会影响分局的发展,其本人并未得到任何好处。
法院认为,挪用公款是宋某某个人决定,且利用了其主管单位财务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了单位利益,因此,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及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犯挪用公款罪,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