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取证难致排污犯罪案件少、判罚轻

2018年07月11日 09:0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两高负责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中披露
  取证难致排污犯罪案件少、判罚轻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张伟杰)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提问时披露,在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大气污染的不仅占比非常低且总体上判处刑罚偏轻。

  在专题询问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发出疑问:在提升环境执法司法实效性方面,还存在哪些瓶颈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准备采取哪些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从2016年元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一共审结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3489件,其中同期审结的涉气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仅36件,涉及67人。在3489个案件中,有52%的判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有48%的案件是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总体来看,判处刑罚偏轻。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法定刑最高的就是7年以下,一般的就是3年以下。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3年以下通常有可能判缓, 或者有些轻微的就免予处罚了。”江必新说,从法院的主观原因来看,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还是缺乏深刻认识。另外,这些犯罪很多是受指使或者受暗示实施的,有时候判刑下不了手。还有这类案件证据很难取,因为大气污染的流动性、综合性、复杂性,要检察机关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很难,所以有时候证据不足,有时候疑罪从无了,有时候判得有点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建议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上做一些修改,比如把结果犯修订为行为犯,只要排放有毒气体就认定为犯罪。

张伟杰

【编辑:姜雨薇】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