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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同伴醉驾车主被拘役

2018年07月12日 15:31 来源:西宁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记者 王琼)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理首例车辆所有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车辆驾驶人冯某某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车辆所有人王某某也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了解,2017年5月10日22时许,冯某某、王某某与其他两人在大通县四号桥临夏小王汽修厂办公室内饮酒后,冯某某从办公室桌上拿取王某某所有的轿车钥匙,载乘其他两人及王某某前往KTV唱歌,王某某明知冯某某严重醉酒,仍放任其驾驶车辆,车辆从桥头镇沿园林路行驶至米兰小区东门门口时,因马某某等人在进入小区时未避让车辆,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

  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王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对机动车的管理义务及危险的避免义务,在明知冯某某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两人系共同犯罪,经法院审理,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编辑: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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