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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17岁少女获刑7个月

2018年08月13日 11:20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 

  容留他人吸毒 17岁少女获刑7个月

  17岁,本该是上学读书的好年华,17岁的少女晶晶却因交友不慎接触了毒品,还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食冰毒。面对检察官,她还天真地说:“那不算吸毒,每次我只是吸一两口玩玩。”

  2016年5月23日,公安雁塔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莲湖区一家招待所内抓获了包括晶晶(1999年出生)在内的数名嫌疑人。经查,当日下午,晶晶在这家招待所她暂住的416房间里,先后容留小强、小亮、芳芳、常某四人和她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在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面前,晶晶对自己容留他人吸毒一事供认不讳。她说,2016年5月22日下午,她到莲湖区某招待所去找朋友芳芳。当时,芳芳和她的男朋友在这家招待所租住着。晶晶到了那里后,没有带身份证,便由芳芳帮晶晶开了一个房间,晶晶独自住下。5月23日凌晨,晶晶去西关正街一家网吧上网,偶遇了小强和小亮。小亮曾和晶晶在同一所小学上过学。好久不见的同龄朋友聊得很热络,甚至还聊起了冰毒,大家都想尝试一下。因为之前晶晶接触过一两次毒品,知道她的朋友小刚手上可能有一些冰毒。于是,晶晶表示她来想办法联系。随后,她给小刚打了电话,果然,小刚表示他有冰毒。后来,晶晶和小强、小亮先后来到她在招待所租住的416房间。小刚来招待所“送货”。

  当天下午,晶晶和小强、小亮3人一起在她的房间里吸食冰毒。随后,小强、小亮在招待所内开了一间房,打算当晚在这里睡觉。此时,晶晶和朋友芳芳通过手机聊天说起这事,芳芳说她也想“玩”一下冰毒。芳芳和她的男朋友小常一起来到晶晶的房间,三个人一起吸食了晶晶手上的一小包冰毒。然后,他们各自回房间休息,当晚民警将芳芳、小常和晶晶抓获。

  经过民警一番耐心的思想工作,晶晶决定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她主动表示,小强、小亮也在她的房间吸毒了,就住在同一家招待所,并帮助民警抓获了小强、小亮。然后,晶晶给小刚打电话,假称让小刚来招待所聊天,配合公安机关抓住了“供货者”小刚。

  晶晶因先后容留四人(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该案由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作案时,晶晶系未成年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可根据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2016年11月,晶晶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晶晶的家庭较为特殊,父母离异之后,母亲再嫁,她一直由母亲照顾。她原先的学习成绩还可以,但上初中时经常缺课,后来索性就不上学了。她和小刚只认识了一个多月,经常在一起玩。“有时他吸冰毒,我也跟着吸几口,那也不算吸毒,每次我只是吸一两口玩。”这是晶晶在向检察官表述时流露出的真实想法,足见她对毒品犯罪的认识不清、重视不足。

  毒品犯罪是社会公害,青少年远离毒品,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做到以下几条:

  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的道理。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不要因为图新鲜、赶时髦而轻易尝试毒品。

  对于那些所谓“毒品能治病”“毒品能帮人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你带来快乐”等花言巧语,坚决不能相信。

  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定要劝阻、远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远离酒吧、夜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绝不接触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食物、物品,不随便跟随他人外出、游玩。

  一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坚决不再吸第二次。(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记者高雅 见习记者姚义芬

  实习生张如音

【编辑:曹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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