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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购买了190万股 上市后却不是公司股东

2018年10月01日 19:27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 

  上市前,购买了190万股 上市后,却不是公司股东
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购买者支付股票历年来产生的相应财产权益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欧嘉剑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上市前,荆纪国购买了其190万股;公司上市后,股东名单里却没有他的名字。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判决大康公司董事长陈黎明向荆纪国支付这些股票的相应财产权益。

  据了解,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含新收和旧存)公司纠纷案件8254件,同比上升283.55%,审结7348件,同比上升328.96%。在审结的公司纠纷案件中,排在前两位的案件类型为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两类案件占全部公司纠纷案件六成。

  190万元购买对方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了“股东没有我”

  2008年8月,陈黎明(甲方)与荆纪国(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大康公司的190万股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随后,荆纪国分别通过银行向陈黎明汇款150万元和40万元,陈黎明出具收据,双方承认将转让款变更为190万元。

  2010年11月,大康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陈黎明为该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大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荆纪国却未被登记在股东名册。根据大康公司2010年度至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截至2016年6月30日,荆纪国受让的190万股股票已增至2859.12万股,分红32万余元。

  2017年2月,荆纪国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黎明向其交付大康公司股票2859.12万股。

  190万股增至2859.12万股

  法院判决支付相应财产权益

  省高院一审认为,陈黎明与荆纪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应认定为有效。荆纪国受让的190万股股票,通过大康公司历年股份权益分派,已增至2859.12万股,增加部分的权利应由荆纪国享有。因股票价格不断变化,宜以本判决执行之日的股票价格为计算依据。而对于2859.12万股股票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所产生的权益,则以大康公司公示资料为准。

  对于荆纪国要求陈黎明交付2859.12万股股票的请求,因为陈黎明与荆纪国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大康公司上市之前的2008年,之后在大康公司上市公告中并未将荆纪国登记在股东名册。故对荆纪国要求直接交付股票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此,省高院判决陈黎明向荆纪国支付大康公司2859.12万股股票的相应财产权益。

  陈黎明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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