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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转恋人支付平台钱款算盗窃吗?

2018年12月12日 17:1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偷转恋人支付平台钱款算盗窃吗?
  算!男女朋友也不行

  本报讯 (通讯员 蔡婵静 记者 江跃中)甜言蜜语、花前月下的时候,男女朋友之间也许不分彼此,可当发现一方一而再再而三动用自己的支付账户,使自己莫名其妙背上几万元的债务时,还能无动于衷吗?近日,宝山一女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虽然已将男友带回老家见过家长了,但女子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而男友陈某也因涉嫌盗窃罪,被宝山警方刑事拘留。

  12月5日,石女士来到宝山公安分局杨行派出所报警称,男友陈某以借手机为名,多次从自己的网络支付账户中转钱数万元。石女士告诉民警,今年4月,离异的自己经人介绍,遇到了同样离异的陈某,都经历了婚姻不幸的两人很是投机,很快就谈起了恋爱。今年8月,石女士决定带陈某回湖北老家见家长。就是在回老家期间,陈某第一次伸出了“贼手”。9月16日,陈某称手机坏了,要借石女士的手机用一下。石女士拿回手机后,发现自己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少了6000元。石女士便问陈某怎么回事,陈某谎称操作时弄错了,立即将6000元转回给了石女士。沉浸在幸福中的石女士当时便没有放在心上。

  直至10月20日,石女士在支付平台内收到了一份4万余元的借贷账单,然而,石女士自己并没有在平台内开启过借贷功能,她立刻查询明细,发现自己的支付账户从9月16日起,曾分9次共转了40600元到男友陈某的账户。后石女士向陈某讨要转走的钱款,陈某始终称无钱偿还,忍无可忍的石女士终于选择了报警。

  12月5日当天,根据石女士提供的信息,民警在陈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陈某到案后承认,自己确实有过转账的行为,但自己与石女士是恋爱并即将结婚的关系,账号密码也是石女士自愿告知,自己的行为不算盗窃。但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嫌疑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两人为恋人关系,但并非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这一法律概念,故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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