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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二审宣判10·12跨省污染长江案: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3日 11:1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安徽芜湖二审宣判10·12跨省污染长江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社合肥12月13日电(记者张紫赟)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10·12跨省污染长江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该案系一起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一审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对因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在各自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宝勋公司、黄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10名上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单位相关人员、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家属、媒体记者、安徽省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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