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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年假未休高管获赔4万 未休年假该如何计算补偿?

2019年02月25日 16: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9天年假未休 高管获赔4万

  未休年假该如何计算补偿?顺德法院在判决中作出解释: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

  陈昕宇

  广州日报顺德讯 (全媒体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宋晓贲)入职成为一家公司高管近两年后,阿才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此时阿才想起,自己在过去这段工作的时间内,还有年假未休,但对此公司则表示,阿才已经休了年假而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就绩效奖金、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阿才和公司经过劳动仲裁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原先的“东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最终因为9天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赔偿他41379.31元。

  纠纷:

  公司副总裁被解聘

  追讨未休年假补偿

  2016年,顺德人阿才被当地一家大型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副总裁,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同年的2月29日,阿才入职该公司。

  记者从顺德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了解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裁,阿才不仅月薪丰厚,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标准上限为36万元/年,并且公司也为阿才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根据该公司和阿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然而入职后的第二年,阿才逐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和理念不同与该公司产生了矛盾。2017年10月28日,阿才收到公司给他的一纸通知,上面称阿才的副总裁职务被解除。11月14日,该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表决,同意解聘阿才的副总裁职务。

  被炒掉的阿才和该公司年度绩效奖金问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且阿才想起,他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还有国家法定的年假未休,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还没给的年假赔偿金和个人绩效奖金。由于对仲裁的结果未达成一致,阿才将原来的东家告上了顺德法院。

  焦点一 未休的年假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在法庭上,阿才未休的年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成为他和东家对簿公堂的焦点之一。“我已经工作累计满了20年,并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了1年,所以我应该享受的是每年15日的年休假。”阿才为此提供了此前自己工作公司的离职证明。

  不过因为阿才的离职证明仅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其原先所在的公司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因此法院也没有采信该证据。最终,顺德法院根据阿才入职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实际年限,认定阿才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其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为每年5日。

  而2017年的年假应该如何计算呢?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2017年10月28日,阿才原任职的塑料公司通知阿才,解聘其副总裁职务,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按照这样计算,2017年阿才在公司的工作时限为306日。因此阿才2017年的应休年假应为4日(306日÷365日×5日)。

  那么未休的年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阿才的月薪为5万元/月。法院根据月薪计算,阿才未休的年假两年共计有9天,而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因此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焦点二 被解聘后还有绩效奖金吗?

  记者了解到,当年度阿才被解聘后,是否还应享有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也成为争辩的焦点。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阿才和原任职的塑料公司,已就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作出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阿才和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只对年度考核期间在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期间已离职的员工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不过对该条款的解释,顺德法院从维护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应解释为“基于员工原因,而导致在考核期间员工已离职”的情况下,才能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

  “在这起案件中,是公司向阿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即阿才的离职原因是公司导致。”顺德法院法官因此判定,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给阿才。

  鉴于公司未能针对阿才是否达到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进行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顺德法院依据此前公司与阿才约定的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标准,认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为178800元(360000元÷12个月×10个月×0.596)。

  另外,就该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经济补偿金方面,因为阿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0元/月,已高于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认定。最终,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3594元(16797元×2个月)。

  律师:

  未休年假应该按照月实际平均工资来计偿

  “带薪的年假未休,劳动者要求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指出,带薪的年假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天数和补偿标准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如果满1年不到10年的,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已满10年,不到20年的,享有10天;而超过20年的,享有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单位规定,如果员工过去的年假没有休,第二年就清零,并且没有给补偿,这种规定是违法的。”蔺存宝称,以2018年为例,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自己工作年限去休应该享有的年假,那么在次年的1月份,员工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工资单中有没有给予补偿,若没有就可以向单位提出,若单位不发放,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主张自己的权利。

  “员工未休的年假补偿,应该按照日均工资的300%来计算。”蔺存宝称,之所以该案中的计偿公式是200%,是因为该单位对未休的年假,之前已经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给阿才,未补贴应该清偿的部分是200%。

  值得注意的是,蔺存宝指出,未休年假补贴的标准,应该按照职工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如果未满1年的,就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操作中可能有单位会按照员工的岗位基本工资去给员工计算未休年假的补偿,就明显少于平均工资的计偿标准,对于这种事可以主张单位补足的。”蔺存宝表示,另外还需要注意是追溯期限问题。“一般员工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起,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三年,在这个期限内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为自己维权。”

【编辑:邢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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