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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第二天想退,被索千元违约金 消费者告商家,凭“后悔权”胜诉

2019年03月01日 08:5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办卡第二天想退,被索千元违约金 消费者告商家,凭“后悔权”胜诉

  消费者苗女士拿回了健身卡全额费用。陈郁 摄

  消费者办了健身卡,第二天想退,却被告知要缴纳千元违约金。在区级消协的支持下,消费者将健身会所告上了法庭。昨天,该起省内预付卡退费第一案终于落槌,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返还原告消费者苗女士所缴纳全额健身卡费用。这也是2017年7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消保条例》)实施以来,法院针对预付费领域判决的第一案。

  通讯员 王芙蓉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陈郁

  案件起因

  女士花5288元办健身卡 第二天想退被索千元违约金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苗女士在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缴纳5288元,为自己和孩子办理了健身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合约,并未开卡。第二天,苗女士提出退卡。商家要求支付健身卡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对此,苗女士不认可,投诉到南京市六合区消协。同年11月26日,六合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调解终止。

  随后,六合区消协依据《消法》《省消保条例》等赋予的公益性职责,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并垫付了案件诉讼费和提供法律援助。

  2019年1月28日,六合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苗女士代理人、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钱宙律师指出,消费者与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签订的定金合约实质上是预约合同,商家如果强行要求苗女士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违反了《省消保条例》第28条关于预付卡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的规定。而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代理人则表示,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苗女士退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

  15天内无理由要求商家退款

  昨天,六合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省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故判定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于庭后当场返还全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面对判决结果,六合区消协秘书长张明坦言,这3个多月的等待是值得的,这也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给消费者送来的“大礼包”。如今一些商家利用格式合同等手段,对预付卡退费层层设卡,既违背相关法规,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判决,既有助于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对商家在预付费方面私设不公平条款的有力打击,对解决预付卡纠纷问题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法官说法

  《省消保条例》赋予消费者15天“后悔权”

  负责审理此案的六合区人民法院甘晶法官表示,这是全国首例针对预付费定金退还案件的判决,原告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依靠的就是《省消保条例》中,赋予消费者在预付款领域中的15天“后悔权”。

  庭审结束之后,原告苗女士在当天拿回了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所收取的5288元健身卡费用。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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