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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家狗后贩卖构成何罪

2019年05月08日 10:2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毒杀家狗后贩卖构成何罪

  两名男子不仅用毒镖偷射家狗,还准备将狗肉进行贩卖,两男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经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分别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开出宁乡市首张食品销售从业禁止令。

  2018年11月,宁乡市公安局接连接到家住该市花明楼镇、东湖塘镇附近居民的报警电话,报警者都遭遇了同一件事——家狗被盗。后刘某、龙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在刘某家中,民警扣押死狗(已褪毛)17只,白色网状物1袋、白色块状物1袋、镖50支、弩1把。经检测,狗肉和镖中均含有琥珀乙酰胆碱,扣押的白色管状物、白色块状物均检验出氰离子。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初,刘某、龙某两人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多次前往宁乡市花明楼镇、东湖塘镇等地用弩装着镖射杀路边狗。刘某还将被毒杀的狗带回家中进行加工后准备送人或者利用其和妻子在市场开设的冰冻水产批发部销售出去。

  今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刘某、龙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分析相关人证、物证以及检验报告时发现,两人不仅毒杀狗,还准备拿狗肉进行贩卖,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据此,检察官在量刑中提出建议,认为应当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年。

  检察官了解到,在案件侦查阶段,两人均不认罪。为此,检察官多次与两人沟通,释法说理,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知道利弊的两人终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并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龙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年。

  张吟丰 杨婷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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