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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不商量 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差

2019年05月14日 15:3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 

  解雇不商量,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差

  莱芜法院判决一起工程公司劳动纠纷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周伟 任宇)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经济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7921元。

  自2010年7月开始,原告张某一直在被告某工程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一共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张某继续在工程公司里上班。2018年8月,工程公司根据车改政策召开会议,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至今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张某向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程公司进行赔偿。2019年2月12日,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但裁决仅支持了张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莱芜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未能提前通知工会,也没有与张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于2017年7月1日起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工程公司并未签订,因此工程公司应支付张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8178元,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9743元,共计87921元。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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