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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标准适应社会发展维护公民权益

2019年05月22日 08: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沈福俊

  本报记者              杜 晓

  本报实习生             陶 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

  对于新的国家赔偿标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记者:据了解,2018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84.74元,2017年是258.89元,2016年是242.3元。国家赔偿标准不断提高,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哪些积极意义?

  杨建顺:国家赔偿新标准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315.94元这个新的日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来确定的。国家赔偿标准呈上升趋势,表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呈上升趋势。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确保统计数据以及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的科学合理性,对于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关于日赔偿标准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在逐年增长,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动态发展。适应这种动态发展的过程,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进行调整,这是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所受侵犯的一种补偿,体现出国家赔偿标准充分适应了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这本身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

  沈福俊:国家赔偿标准不断提高,首先,彰显出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是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表现,因为国家赔偿的钱是从财政支出的。其次,随着我国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也在逐年提高,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受损害权益的充分补救,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

  记者:国家赔偿标准不断提高,其实施情况又是怎样的?

  杨建顺: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以来,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一些争议案件不容易进入国家赔偿司法程序等问题。但是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观——求偿渠道更加畅通,赔偿标准不断提高,赔偿范围进一步拓展,赔偿程序更加完善,赔偿经费更有保障。

  沈福俊:就新的国家赔偿标准具体实施情况来说,国家规定日赔偿额度为315.94元。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面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被确定为违法,并且导致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那么,对国家赔偿应该如何定性,什么样的情况能够得到国家赔偿?

  杨建顺: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地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时,由这个国家机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地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时,由这个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时,由这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沈福俊: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在1994年5月12日制定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它是一种国家责任,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赔偿。虽然侵权的组织可能是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由于这些机关都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职权,所以这个责任依法应该先由国家承担。

  记者:国家赔偿标准不断提高,对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哪些积极意义?

  杨建顺: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及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确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本身就体现出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对国家赔偿标准进行了科学设定。随着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配套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助推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实践中相关案例的不断累积,国家赔偿标准也将更加趋向科学合理,在对公权力行使形成相应监督制约的同时,也更有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沈福俊:国家赔偿标准的提高,对受损害公民个人来讲,是其个人权利得到了积极补救,从法治建设全局来看,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程度不断提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内涵日益丰富、进程不断提速。

  记者:除了物质赔偿之外,国家赔偿法中还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对此应该怎么看?

  杨建顺: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符合相应的法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相应确认机制也不够完善,使得实践中有时会围绕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一些困惑。有些个案中的精神抚慰金差异比较大,给后续类似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困难,而且也给国家赔偿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沈福俊: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里确实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是以国家作为赔偿主体进行的赔偿,因此也要考虑到国家财政支出状况,毕竟赔偿费用是纳税人的钱,要考虑经济原则。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修改之后,有限引入了精神赔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有精神抚慰金。例如2014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纠正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的案件。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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