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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倒塌致人坠亡 "谁担责"缺乏直接证据 法官释疑

2019年05月30日 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缺乏直接证据可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法官释疑栏杆倒塌致人坠落死亡责任争议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海薇

  浙江海宁人李杰的家属怎么也没有想到,李杰高高兴兴地去亲戚家做客,却丢了性命。

  事情还要从2018年春节说起。大年初二,李杰一家前往周金家做客。看到周家的房子是刚刚建好的新房,装修也很漂亮,李杰一时兴起便到处参观,还背靠二楼阳台,拍起了照。

  意外在这时发生了。二楼阳台栏杆倒塌,李杰和倒塌的栏杆一起摔落在一楼的场地上。最终,李杰没有被抢救回来。

  去年3月,李杰的家属将亲戚周金夫妇及施工方吴天告上海宁法院。经鉴定,涉案栏杆之间的大部分连接点靠粘接,连接节点处的粘结质量不能满足栏杆的牢固度要求,施工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栏杆的正常使用安全,栏杆节点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

  各当事人对这样的结论没有异议,但诉讼中,被告周金夫妇和施工方吴天就本案所涉栏杆的制作安装人到底是谁发生了争议。周金认为,自己家是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阳台栏杆委托给吴天制作安装,本起事故应当由吴天承担全部责任。而吴天也提出异议,自己只是为周金家介绍了栏杆的制作商家,并没有为其进行制作和安装,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合同等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该怎样认定事实?庭审中,法官运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般均会提交一定证据或作出相应陈述予以证明,而这些证据可能均不能直接而充分证明当事人所持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对证据予以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在确信代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事实的存在,即对证明标准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

  法官根据栏杆石材价格计算方式、包装安装费的计算方式、栏杆安装工的联系人、款项支付的情况、双方陈述的内容等,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出认定。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吴天是本案所涉栏杆的制作安装人的盖然性高,最后认定吴天为本案所涉栏杆的制作安装人。

  法院认为,作为施工方的吴天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损失90多万元;而周金夫妇作为房屋所有人及栏杆的建设发包方,在施工方资质审查、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的监督、验收中存在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损失60多万元。同时,三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天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农村建造新房时,无论是房东,还是施工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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