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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解读“20年后掌掴老师”案:这是一堂全民法制公开课

2019年07月10日 13: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视频:“20年后拦路打班主任”案宣判:被判一年六个月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洛阳7月10日电(记者 刘鹏 李贵刚)7月10日,备受关注的河南省栾川县“20年后拦路掌掴老师”案一审宣判,当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那么,常某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常某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当日,该案审判长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图为宣判现场。栾川县法院供图
图为宣判现场。栾川县法院供图

  常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审判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图为宣判现场。栾川县法院供图
图为宣判现场。栾川县法院供图

  具体到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某某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二十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某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某某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某某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常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常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审判长表示,对被告人常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常某某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某某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审判长表示,被告人常某某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可以说是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常某某以对近二十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某某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尊师重教是五千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髓之一,自古以来要求“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每一个学生都应当尊重自己的老师,感激老师对自己的培养教育。古今中外教育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鼓励为主的方式,也有严格管理的方式,古语云“严师出高徒”。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老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老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当然,法律和教育部门也都禁止体罚学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近二十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常某某的侮辱殴打行为引发了很多教师的愤慨和不安,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对常某某的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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