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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多因未履行审核义务而担责

2019年09月04日 17: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9月4日电 (记者 于立霄)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通报,选取了近三年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33件,进行梳理和调研。

  上述33件案件中,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其中,有5件案件认定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共享汽车运营方承担责任案件中,有40%判决认为车辆运营方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有60%判决以车辆运营方为该车运行利益享有人为由,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一般情况下,租赁平台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如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目前,针对共享汽车行业的政策主要是2017年8月份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对租赁公司的监管尚缺乏细化具体的行业规范,地方政府在法规条例上的跟进也稍显不足,加之技术条件所限,各大共享汽车公司对用户资格的审核标准参差不齐。

  大部分租赁平台基本是对本人驾照、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核,而对驾龄、驾照扣分情况、有无醉酒驾驶、实际驾驶人与注册人是否一致等事项的审查,不同租赁公司要求不一。身份查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赁公司因未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屡屡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共享汽车用户多为年轻群体,其中不乏在校学生,该类人群往往驾驶经验不足且没有经济基础,通过正确渠道理性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欠缺。此外,共享汽车具有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交管部门不便监管,这也导致了部分租赁人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责任。

  法官建议,租赁平台应规范驾驶人资质审核,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以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驾驶人身份的查验保持动态监控。(完)

【编辑:白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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