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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崃一员工参加公司聚餐醉酒死亡 法院判公司担责20%

四川邛崃一员工参加公司聚餐醉酒死亡 法院判公司担责20%

2019年11月17日 17:09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邛崃一员工参加公司聚餐醉酒死亡 法院判公司担责20%

  新京报讯(记者 倪兆中 朱必胜)四川省邛崃市一医美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组织全体员工在一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员工周某饮酒后次日死亡。周某的家属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责任。今日(11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这起案件,判决公司担责20%。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18年12月31日,邛崃某医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某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在就餐过程中,周某自愿选择饮酒,具体饮酒数量不详。

  当晚约23时,聚餐结束,因为周某醉酒,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同事按照周某母亲指示,将周某送到其前夫李某处(二人正准备复婚和好)。

  次日,李某到周某房间照看周某时,发现周某已无呼吸,经医生抢救无效,周某被宣告死亡。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写明,周某死因或与饮酒有关。

  2019年1月下旬,周某父亲周某某、母亲王某某、儿子李某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其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在聚餐过程中引发人身损害后果,其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医美公司按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为77万余元,医美公司承担20%为15万余元。因周某母亲王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以借款的形式在医美公司借支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医美公司向原告支付13万余元。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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