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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 报付待遇将提高

青海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 报付待遇将提高

2019年12月19日 1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西宁12月19日电 (孙睿)青海省医疗保障局19日披露,青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报付待遇将提高。

  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就医负担,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报经青海省政府同意,青海将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项目及血制品、吸氧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政策,届时城乡居民医保报付待遇将提高。

  据介绍,此次调整中,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中,100元(含)以下自付比例为15%,100元—300元(含)自付比例为25%,300元以上自付比例为35%;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中,100元(含)以下自付比例为15%,100元—2000元(含)自付比例为25%,2000元—5000元(含)自付比例为35%,5000元以上自付比例为4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中,200元(含)以下自付比例为15%,200元—5000元(含)自付比例为45%,5000元—20000元(含)自付比例为55%,20000元—50000元(含)自付比例为65%。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此外,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表示,此次调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青海各市州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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