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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特大“挖矿机”盗电案判了 “挖”比特币,竟偷电1378万多元

镇江特大“挖矿机”盗电案判了 “挖”比特币,竟偷电1378万多元

2019年12月25日 09:50 来源:扬子晚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镇江特大“挖矿机”盗电案判了 “挖”比特币,竟偷电1378万多元

被告人受审。

  比特币作为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以其极强的稀缺性,吸引一些人购买“挖矿机”来挖取比特币。用“挖矿机”在线挖取比特币,要消耗大量的电力,一些人甚至不惜为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昨日上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镇江特大“挖矿机”盗电挖比特币一案,并当庭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扬子晚报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这一案件,还是新中国成立后江苏境内最大盗窃国有电力案件。 

  偷电用“挖矿机”挖取比特币

  主犯涉案金额达137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了降低运行比特币“挖矿机”高额的电力成本,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兰某锋、李某、毛某海共谋在镇江市丹徒区等地租用场地,通过互感器短接等方式,盗窃国家电力挖取比特币。其间,被告人王某斌、叶某华、蓝某连、毛某平明知上述情况仍出资加入并帮助维护管理。被告人朱某忠、徐某民、刘某群明知被告人兰某锋等人盗窃国家电力仍予以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中,主犯兰某锋涉案金额高达1378.1383万元。

  审判长吴俊猛介绍,另查明,被告人退出赃款98万元,其中,李某退出20万元,徐某民退出60万元,朱某忠退出18万元。退出的这些赃款已发还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

  庭审中,兰某锋等人自愿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近4000台“挖矿机”以及账户中持有的14枚比特币,作为违法所得退赔给供电公司,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主犯获刑13年被罚30万元

  被告人求轻判遭检察官痛斥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分别依法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吴俊猛法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本案是新中国成立后江苏省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盗电案件。盗窃罪在江苏省的标准,5万元是数额巨大,4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主犯兰某锋涉案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情节,愿意退赔退赃,合议庭最终决定判处第一被告人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在现场,扬子晚报记者看到,很多被告人都通过各自代理律师,陈述自己是家中“顶梁柱”、家中上有年迈患病父母、下有幼童孩娃,留下妻子一人负担不了,由此,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量刑从轻。

  但公诉检察官的意见却是振聋发聩:每个人都有家庭,被告人都是家中的“顶梁柱”,获刑后都会给各自家庭带来很大负担。但是,“到了法庭上才想起父母有病,家人要养,犯罪时为何不想一想?!” 通讯员 刘江芸 吴安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凌云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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